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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
小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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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12 00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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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
1.
总
则
1.1
目的
为
做
好
水
利
工
程
建
设
重
大
质
量
与
安
全
事
故
应
急
处
置
工
作
,
有
效
预
防
、
及
时
控
制
和
消
除
水
利
工
程
建
设
重
大
质
量
与
安
全
事
故
的
危
害
,
最
大
限
度
减
少
人
员
伤
亡
和
财
产
损
失
,
保
证
水
利
工
程
建
设
顺
利
进
行
,
根
据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结
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,制定本应急预案。
1.2
编制依据
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
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水法》
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
、
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
、
《建
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
、
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
、
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
暂行规定》
、
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》
、
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
》
《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》
和
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》
等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。
1.3
适用范围
1.3.1
本
应
急
预
案
适
用
于
水
利
工
程
建
设
过
程
中
突
然
发
生
且
已
经
造
成
或
者
可
能
造
成
重
大
人
员
伤
亡
、
重
大
财
产
损
失
,
有
重
大
社
会
影
响
或
涉
及
公
共
安
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。
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1.3.2
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,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、
性
质和机理,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:
(
1
)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;
0
1/22
(
2
)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;
(
3
)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;
(
4
)施工爆破安全事故;
(
5
)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;
(
6
)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;
(
7
)
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
。
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(如洪水、
地震等)、
公共卫生、
社会
安全等事件,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。
1.4
工作原则
1.4.1
以人为本,安全第一。
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
产
安
全
作
为
出
发
点
和
落
脚
点
,
最
大
限
度
地
减
少
或
减
轻
重
大
质
量
与
安
全
事
故
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。
1.4.2
分级管理、
分级负责。
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,根据水利工程建设
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、
类型和职责分工,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、
地
方
各
级
人
民
政
府
及
各
级
水
行
政
主
管
部
门
以
及
水
利
工
程
建
设
项
目
法
人
(
建
设
单
位
,
包
括
项
目
代
建
机
构
,
下
同
)
和
施
工
等
工
程
参
建
单
位
负
责
相
应
的
质
量
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。
1.4.3
集中领导、
统一指挥,属地为主,条块结合。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
是
水
利
工
程
建
设
重
大
质
量
与
安
全
事
故
应
急
处
置
的
主
体
,
承
担
处
置
事
故
的
首
要责任。
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,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、
各级水行政主管部
门
各
司
其
职
,
积
极
协
调
配
合
,
动
员
力
量
,
有
组
织
地
参
与
事
故
处
置
活
动
。
事
故
现
场
应
当
设
立
由
当
地
政
府
组
建
、
各
应
急
指
挥
机
构
参
加
的
事
故
现
场
应
急
处
置指挥机构,实行集中领导、
统一指挥。
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
程
参
建
单
位
在
事
故
现
场
应
急
处
置
指
挥
机
构
的
统
一
指
挥
下
,
进
行
事
故
处
置
活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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